2019-10-11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以大額電子支付劃轉為調整對象的美國《統一商法典》 第4A編使用了“安全程序”這一機制來確定責任的歸屬。如果銀行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即使支付命令未經授權也由客戶自已承擔風險。要證明銀行無過錯,就需要滿足下列條件:首先,銀行與客戶之間協商同意以安全程序來驗證支付命令的真實性;其次,該安全程序是商業上的合理方法;再次,銀行是善意的;最后,銀行盡到了注意義務。所謂安全程序,是支付指令接受銀行與其客戶約定的一種確保電子數據真實性的程序,其目的在于證實支付指令或其修改、取消為該客戶所簽發,或者查明指令在內容或傳送中的錯誤。安全程序可以是某種算法、密碼、確認字符或數字、加密、回呼程序或類似的安全工具。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將一些確保指令真實性的非技術性手段作為安全程序的一部分,例如,客戶向接受指令的銀行提交一份接受付款的收款人名單,禁止銀行向名單以外的人付款,銀行據此可以判斷以名單以外的人為收款人的支付指令是冒簽或被篡改的支付指令。但是以小額電子支付為調整對象的美國《電子資金劃轉法》和E條例不采用“安全程序”的判斷標準,而是看事實上資金劃轉是否經過客戶授權。
美國《真實信貸法》及Z條例主要涉及信用卡的責任,其中認為如果作為電子資金劃轉工具的卡是經過授權而使用的,消費者通常應當承擔此劃轉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該卡的使用未經授權,則Z條例將持卡人的責任限制在50美元以內。《電子資金劃轉法》與E條例都將“未經授權的電子資金劃轉”定義為:“由消費者以外的未獲發動劃轉實際授權的人所發動的,從該消費者賬戶劃出資金而該消費者并未從該劃轉受益的電子資金劃轉。但本術語不包括下述任何電子資金劃轉:由該消費者向其提供該消費者賬戶的卡、密碼或其他存取工具的,該消費者以外的人發動的電子資金劃轉,除非該消費者已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不再授權該他人發動電子資金劃轉;由消費者或與其共謀的任何人發動的,具有欺詐意圖的電子資金劃轉;由金融機構實施的,構成一項錯誤的電子劃轉。”
一項特定的交易是否構成未經授權的劃轉是一個很難認定的事實問題。消費者的部分授權、授權被撒銷或者消費者過失都會影響對是否未授權交易的判斷。如果消費者將卡和密碼交給他人代為劃轉一定數額資金,而該他人將資金劃轉到自己賬戶,這是否是未授權交易?消費者將密碼記在卡上后遺失該卡,拾得人用該卡和卡上密碼取走卡內現金,這是否屬于未授權交易?也就是說,消費者自身的過失是否影響未授權交易的認定?
根據《電子資金劃轉法》,超越授權范圍的資金劃轉仍被認為是經過授權的交易。如果被授權使用卡的人超過授權范圍而使用該卡,根據《電子資金劃轉法》,該劃轉不被認為是未經授權的,消費者的責任不受限制;當原來的授權撤銷時,在消費者通知金融機構這種撤銷以前,消費者的責任也不受限制。但是,金融機構不得要求消費者向其通知卡在特定的地點或被特定人竊去。根據E條例,只要消費者以合理方式通知金融機構,其責任將受到限制。
消費者過失并不等于授權。根據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圍繞E規則第205條作出的解釋,消費者的責任由借記卡掛失的及時程度或在賬單期間內是否報告未授權交易來決定。在E規則下,消費者的過失并不會加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一般來說,消費者對用丟失的或被竊的卡發動的交易的責任,包括消費者自已被迫盡心的劃轉的責任,適用《電子資金劃轉法》和E條例中規定的對未經授權的責任限制。無論消費者存在多么明顯的疏忽,都不影響對消費者責任的限制。在Russell v. First American Bank Michigan案中,原告將其銀行卡與寫在紙片上的卡密碼交給女兒,后丟失并損失卡內款項。法院判決認為,消費者疏忽與是否應對拾得人發動的未經授權的劃轉負責任是無關的。一般來說,只有滿足下列條件的,消費者才對涉及其賬戶的未經授權的電子資金劃轉承擔責任:第一,該劃轉是使用一個消費者已經接受的卡或存取工具發動的,“已經接受的卡或存取工具”指,當向其簽發卡或其他存取工具的人以在賬戶間劃轉貨幣為目的或以獲得貨幣、財產、勞動服務為目的,已要求并接收或已簽署或已使用此類卡或其他存取工具之時,或授權他人使用此類卡或其他存取工具之時,以發動電子資金劃轉為目的的,適用于消費者賬戶的卡、密碼或其他存取工具。第二,金融機構已提供方法,例如簽字、指紋、照相或PIN,以確認持有存取工具的消費者的身份。第三,金融機構已向消費者提供在消費者認為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未經授權的劃轉情況時受理通知的人員或辦公室的電話號碼和地址,以及金融機構的營業日。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在消費者通知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未經授權的劃轉之前就出現了未經授權的資金劃轉,則消費者的責任是不超過50美元和未經授權的劃轉金額兩者之間較小的數額。如果沒有在遺失或被盜竊后2天內通知發卡行,那么最多可以承擔500美元的責任;如果消費者在看到銀行定期提供的交易記錄,而該記錄顯示存在未經授權的使用時,60天內沒有通知發卡行,那么消費者可能承擔所有責任。消費者不僅有責任限制,而且銀行為了使消費者承擔有限的責任,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消費者在卡遺失或被盜竊之前要求銀行發卡并實際收到了卡;第二,銀行必須提供識別持卡人的方式,比如每個持卡人都有自己的密碼:第三,銀行必須向持卡人全面披露其責任的限額,并向持卡人提供一旦發生錯誤或故障時如何通知銀行的方式。是否授權的事實往往錯綜復雜,難以舉證。如果將證明未授權的責任加諸原告,則原告敗訴的概率非常大。因此,《電子資金劃轉法》規定此類問題的證明責任由金融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