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0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在說PayPal和用戶之間的關系前,有必要對PayPal的用戶協議做個簡單介紹,在早期的PayPal的用戶協議中,PayPal 可以將用戶的資金一起存放在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所保險的銀行里開設的無息賬戶中,通過接受早期的用戶協議,用戶同意PayPal因該賬戶產生的任何收益歸于PayPal所有,用戶將不會收到因其通過PayPal轉移的那筆資金而產生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
PayPal區分用戶自己的資金和自身的資金,聲明不會將此資金用于公司運行或者其他目的,也不會在破產的情況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自主地將資金歸于債權人。PayPal 聲明不會利用用戶資金賺取利息收入,并且用戶的資金在沒有加入PayPal提供的另外一個服務“貨幣市場基金”方案的情況下,將存入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所保險的銀行里開設的無息賬戶中。
PayPal在用戶協議中聲稱自己是用戶的代理人(AgenD ,是幫助用戶從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發出支付的代理機構。并在用戶協議中明確: Pay-Pal自身不是銀行,其向用戶提供的服務是支付處理服務,而不是銀行業務;對于用戶的資金,PayPal 不是財產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條件成熟后再轉交給受讓人的第三方,而是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和資金的管理者。
基于PayPal的用戶協議,我們可以認為, PayPal為注冊成為其用戶的買家或者賣家的用戶,收款人和付款人中間提供了一種網絡支付的處理服務。也就是說在用戶接受了用戶協議之后,PayPal和用戶之間有了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和接受網絡支付服務的合同關系。
在PayPal 美國的用戶協議中,PayPal 表示自己是在整個服務的過程中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和用戶資金的管理者,涉及PayPal的法律問題可以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和用戶之間的關系,和銀行(信用卡)之間的關系, 支付安全、美國金融法律制度中的PayPal監管問題。
一、PayPal和用戶之間的關系
PayPal美國的用戶協議中把自己定義為代理機構,也就是說PayPal美國是基于用戶的指示和要求,以用戶的名義完成網.上支付。可以說代理機構是屬于英美法上的一種寬泛的概念。根據美國的代理法理論,代理是一種受托信義關系,其中一方同意在另一方的監督下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實施一定的行為。盡管代理關系不一定必須是基于合同關系的,但基本上是一種合意:即要求本人表明他愿意代理人代表他為一定的行為,并承擔其后果;代理人同意代本人而行為,并愿意接受本人的指示或控制。這種同意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從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或所處情境中推斷出來。
在PayPal作為用戶的代理人處理網絡支付相關事宜的時候,PayPal 的責任就基于其在用戶協議中的陳述和允諾,以郵件形式履行經用戶合法授權的付款通知和收款通知義務。當然作為代理人和資金的管理人保管人對用戶的個人信息,賬戶的信息都應有一定保密義務,并保證網絡支付資金的安全和順暢。PayPal 在用戶協議中特別提到,不將資金用于公司的其他目的,并在公司破產的情形下,不將用戶的資金自主地歸于債權人名下。
二、PayPal和銀行(信用卡)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PayPal 為接受其用戶協議的客戶提供網絡支付和資金保管的服務;另一方面,由于自身不是銀行,必須依靠信用卡組織和銀行體系來構建自己的服務框架。PayPal 對于銀行和信用卡組織來說是收單人,即用戶通過信用卡或者銀行賬號將資金置入了PayPal 的賬號中。PayPal 需要和銀行(信用卡)組織之間有個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對消費者信用卡或者銀行賬號的認證:信用卡組織或者銀行按照PayPal的(用戶的指令要求作出的資金劃轉;對可能出現的欺詐和退款要求的確認。
可以說在面對用戶時,PayPal是將信用卡和銀行支付的過程做了進-步細化和虛擬網絡化,是一種延伸,但同時也是作為信用卡組織和銀行的業務的收單方。這必然造成PayPal和信用卡組織以及銀行業務的緊密結合,例如PayPal必須經常調整自己的相關政策以便與信用卡組織的規則,以及規范信用卡的相關法律相一致和協調。
三、PayPal支付安全問題
支付安全問題是用戶和PayPal都非常關注的問題,雖然用電子郵件地址作為在PayPal.上的賬號,并用簡單的執行密碼作為支付的命令和指示,避免了將信用卡信息和其他銀行賬號信息透露給其他商家的過程中被泄露的風險。但是在PayPal的實踐中,還是會出現網絡誠信與安全問題,以及在其涉及的服務中隱私權和消費者保護問題。為此,PayPal出臺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來保證網上支付的安全。
而在驗證賬戶方面,用戶可以選擇注冊三種賬戶之一進行支付。個人賬戶(Personal AccounD)、標準賬戶(Premier AccounD)與 商業賬戶(Business Ac-counD),在確定選擇一種賬戶后,用戶使用支付前需要綁定一個銀行賬戶或者一張信用卡,此時,PayPal 就對信用卡賬戶和銀行賬戶的有效性以及用戶的身份進行驗證。對美國用戶采取"Random Deposit”的方式,當用戶登記時,Pay-Pal向該賬戶隨機存入兩筆小額存款,在2~3個工作日之后,用戶可以查閱這兩筆存款的數額并作為激活的代碼,在PayPal頁面上完成驗證流程。另-種是針對在美國外的用戶,這些用戶在開設賬戶前,需要向PayPal預先支付一筆1.95美元的款項,隨后用戶將會在信用卡月結單、銀行賬戶的對賬單以及在線訪問獲得一個4位代碼,如果用戶在PayPal頁面正確輸入這4位代碼,則該用戶的賬戶就被激活,在進行下一次付款時,這1.95美元的款項將被PayPal返還。
由于PayPal 初始依賴于eBay不斷擴大自己業務的關系,PayPal 專門設置了一系列針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支付政策,有買方申訴政策、賣方保護政策、買方保護政策和退款擔保政策。其中在買方申訴政策和買方保護政策中,都提到PayPal對賣方未交貨、收到的貨品和描述明顯不符合等情況,提供一定的退款保障。另外根據美聯儲制定的“E規則”,如果資金是通過信用卡置入的,并且是未經授權的,用戶可以享受到發卡機構提供的退款保障。
四、美國金融法律制度中的PayPal監管問題
由于PayPal業務的創新性,它的出現對相關法律政策提出了很多挑戰和思考。PayPal 美國的用戶協議中一再強調自己不是經營著銀行業務,這對于Pay-Pal順利擴展自己的業務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否則可以想象到PayPal作為一家非銀行機構經營著極其類似銀行資金轉移的業務就會陷于各種各樣的針對銀行、金融機構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約束中。
PayPal在用戶協議以及在相關的訴訟案件中一直聲稱自己是代理人和網絡支付服務的提供者。當然在為用戶提供網絡支付的同時,由于資金的大量聚集,造成了PayPal具備了一定的資金儲存,從而客觀上使PayPal具備了一些銀行的特征,實現了銀行的一些業務功能特點,如轉賬、提取和支付。要進一步了解PayPal的法律地位,還應從PayPal在美國法律的大環境以及近年來Pay-Pal所遇到的訴訟中得到一些啟發:美國國會的《電子資金劃轉法》和美聯儲頒布的用于執行的規則適用于任何形式的資金轉移,這個法案特別對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非銀行機構進行了規定,提供了消費者保護,在目前的一些討論和研究中,往往認為PayPal應該受《電子資金劃轉法》和E規則的規范,如對未經消費者授權的交易承擔一定的損失。除了美國的《電子資金劃轉法》,1989年8月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針對商業性電子資金轉移共同制定了《統一商法典》第4A編,來調控大額的商業性電子資金劃轉,其主要針對銀行之間,但又不僅限于電子資金劃轉這一方式,目前,美國《統一商法典》已成為美國管轄大額電子資金劃轉最重要的法律。
另外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在其的一封意見書中這樣評價PayPal,“在PayPal的服務中,其沒有有形性地處理或者擁有那些資金”。PayPal 則充分利用了以上的表述,來辨明自己的業務有別于傳統銀行,從而規避了很多對于金融和銀行業務政策法規上的約束。
PayPal為了在美國的各個州順利展開業務,努力獲取貨幣轉賬業務的執照,力爭說服各個州自身不是銀行,不從事銀行業務,不受銀行和金融法律的規制。其間,其受到了紐約、愛達荷、路易斯安那和加利福尼亞州的質詢,并最終獲得了經營貨幣轉賬的執照Money Transmitter License,然而所有這些執照都只是在各個州的層面,還沒有一個聯邦統一的執照, 這對于一個利用互聯網來推行支付業務的公司則顯得微不足道。
當然,PayPal也面臨相當數量的網絡欺詐,特別是通過信用卡的交易,如果持卡人對交易產生爭議和糾紛,PayPal將對未經授權的支付投訴履行退款,但同時因為通過信用卡交易占據了PayPal 整個網絡支付業務的50%以上,所以PayPal不得不采取比較嚴厲的措施打擊欺詐行為。當它認為某個賬戶有欺詐嫌疑時,PayPal開始采用較為爭議的措施來限制用戶的賬戶,這樣難免導致了一些有良好記錄的賬戶被錯誤地限制,從而引發了用戶對PayPal的不滿升級為一系列對PayPal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