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9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條商業銀行的定義,商業銀行是指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法律對設立階商業銀行采取特別許可制度,商業銀行需要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限才能設立,意味著要作為商業銀行提供銀行業務就必須得到特別許可。如果非商業銀行提供了本該只能由商業銀行提供的服務,則是違反了上述的特許經營支付,應該被禁止。出于銀監會劉商業銀行的設立采取了較為嚴格的準入標難和程序,而且在設立后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上還受到持續監管,造成那些不符合商業銀行資質但實際經營銀行業務的主體逃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管。但是《商業銀行法》中并沒有明確指出哪些業務是銀行獨有的業務,也就無從判斷哪些業務的必要條件是獲得商業銀行經營執照。
從國外經驗看,在英國山于各類銀行從事的業務各不相同,立法機構沒有對銀行作出區別丁其他金融機構的定義,各個法案都根據其自身的目的定義銀行。英國的普通法把銀行定義為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1882年英國《票據法》
第2條規定“銀行是指經營銀行業務的企業”,根據此條無法判斷到底從事何種業務的企業屬于銀行。銀行業務的范圍也沒有給出明確范圍,而是在個案中判斷,而且在個案中判定為從事銀行業務并不意味著其從事的其他業務也是銀行業務。而如果某機構被廣泛認為是銀行,法院就會傾向于認為該機構從事了銀行業務。英國判例認為銀行業務起碼包括:接受客戶的存款和支票并為其貸記賬戶;客戶向其提示付款時,承兌支票或支付指令并借記賬戶;開立經常賬戶或類似性質的賬戶,并記入貸記和借記記錄。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規定,任何機構在英國境內以從事存款業務的形式吸收存款必須獲得金融管理局的授權。美國的《銀行控股公司法》對銀行界定為:任何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的銀行;任何既接受“存款人可以支票或類似方式提款支付給第三人或他人的存款”又同時發放商業貸款的機構。因此,是否吸收公眾存款應當是商業銀行的實質。從支付平臺的服務協議看,幾乎都明確約定支付平臺不因虛擬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向用戶支付任何利息,其義務只在于妥善保管賬戶內資金并根據客戶的指令進行轉賬。根據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存款應包括三個要素:銀行收取或支付一筆沒有支付的資金;是在銀行的通常業務中進行的;銀行有義務在客戶賬戶上貸記相應數額或者銀行必須為了特定目的持有該項存款。
這與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不同的。銀行存款是存款人存入銀行的貨幣資金,實質上是存款人將貨幣資金的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銀行。從本質上說,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類似消費寄托合同關系,消費寄托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一方將財產交給對方保管,對方取得寄托物的所有權,但負有義務返還種類、數量、品質相同的物。存款合同關系與消費寄托關系的不同之處在于,存款人有權隨時要求銀行償還,而寄托人在合同約定的到期日屆滿前不得要求對方返還財產,否則對方可以拒絕。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在一定期間內還本付息是吸收公眾存款的核心義務。按照國務院1998年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則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關鍵在于是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支付平臺對虛擬賬戶的擁有者卻不負有此義務,從實踐看來,其保持虛擬賬戶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將來的資金劃轉,減少對銀行賬戶的依賴。如快錢在《快錢公司用戶服務協議》中約定:“使用本服務,您不一定要在您的用戶賬戶中維持資金余額。若您的用戶賬戶中仍留有資金,本公司會妥善保管您的資金以供您交易時使用。”這與傳統意義上的存款是不同的,前者更類似于交易的預付款,只不過不是預付給賣方,而是預付給支付中介。英國財政部為《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發布的《受監管活動指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the “RAO")中,在界定存款時明確將三類行為排除在存款之外:作為銷售合同或者類似交易中預付價款而支付的資金;為了擔保合同履行或者違約賠償而支付的資金;在修理或者其他情況下,為了擔保財產交付而支付的資金。所以,綜上所述,虛擬賬戶內的資金應不是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