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電子貨幣中存在三個基本的當事人:發行人、用戶和商戶。其中,發行人指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用戶指向發行人購買電子貨幣用以支付的一方,商戶是接受電子貨物并向支付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電子貨幣法律關系涉及儲值、支付和回贖三個環節。儲值涉及的是發行人和用戶之間的關系,支付涉及的是用戶和商戶的關系,回贖涉及的是商戶和發行人之間的關系。
1.發行人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發行人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發行人根據兌換比率向用戶發行一定數量的電子貨幣,并允諾向用戶提供電子貨幣支付和結算服務。二是,發行人負有應用戶的請求把電子貨幣回贖為法定貨幣的義務,即發行人的這一義務具有法定強制性。雙方關系是帶有回贖承諾的電子貨幣發行關系。
爭議較大的是發行人與用戶之間是否就電子貨幣存在存款關系。根據歐盟在2000年9月18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頒布的《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與審慎監管的2000P46PEC指令》(以下簡稱《2000P46PEC指令》中的界定,電子貨幣發行的性質,可區分兩種情況加以理解:第一,該行為若在發行機構的賬戶上形成了一個貸方余額,則構成《2000P12PEC指令》意義上的接受,存款或其他可償付資金的行為;第二,鑒于電子貨幣作為法定硬幣與鈔票之電子替代品具有獨特的特征,倘若收取的資金立即兌換成電子貨幣,則電子貨幣的發行本質上不構成《2000P12PEC指令》第3條所稱之吸納存款活動。也就是說如果兌換電子貨幣的資金在銀行的客戶賬戶上形成了貸方余額,則是存款,而不是本文所定義的“電子貨幣”。在之前文章所界定的“電子貨幣”定義下,發行人與用戶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根據美國聯邦保險公司總理事會意見第8號,電子貨幣依其所屬的銀行賬戶進行分類。屬于銀行客戶賬戶的電子貨幣類似于轉賬卡,屬于第三方客戶存款的電子貨幣是由發行人之外的銀行收取的電子貨幣的資金,兩者都是FDIC承保的存款。屬于銀行準備金賬戶的電子貨幣則不受聯邦存款的保護。2從資金所屬賬戶的角度看來,電子貨幣不應屬于存款。
2.用戶與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用戶與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消費合同關系,但由于其電子貨幣支付的特點,使得這一消費合同與一般消費合同存在著較大的不同:一般消費合同以法定貨幣進行支付,轉移的是法定貨幣的所有權,與法定貨幣的發行人沒有任何聯系,而該消費合同則是以電子貨幣進行支付,轉移的僅是用戶對電子貨幣發行人所享有的回贖請求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從電子貨幣交易的角度來說,用戶和商戶之間結成了電子貨幣債權轉讓的合同法律關系,用戶向商戶轉讓的是對發行人享有的儲存價值的請求權,其對價則是商戶提供的貨物或服務。
3.發行人與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電子貨幣儲存價值的回贖關系中,發行人有義務以法定貨幣向商戶回贖電子貨幣的儲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