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8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In-Stat于2009年10月發布了名為“Remote Payment Will Lead China's MobilePayment Market, Local Payment Will Follow”的報告。該報告稱,在中國,移動支付現在正處于啟蒙階段,主要還是用于移動話費或者移動程序應用程序的購買等,而另外一些移動支付,例如NFC手機支付和移動電子過程中的網上付費,還停留在政策模糊的試驗階段。但中國的手機終端產業和用戶需求都開始對移動支付有越來越強勁的需求,而且中國的相關廠商已經意識到移動支付市場巨大的潛在商機,越來越多的力量開始參與其中。
移動運營商的遠程支付業務已經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而本地移動支付和支持銀行賬戶的遠程支付還處于初級階段,由于不同利益集團的角力,如金融系統、運營商系統、手機制造商陣營等,移動支付最終有可能形成多種模式。
2006年2月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首次將移動支付業務納入了監管體系。雖然從1999年開始,各大商業銀行陸續推出了手機銀行以及相關銀行業移動支付業務,但是由于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僅使得移動運營商一直無法介人相關銀行業移動支付業務領域,而且使得金融機構與移動運營商在進行合作談判時,缺乏足夠的談判能力,從而影響了整體市場的健康發展。
首先,此次《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頒布有助于規范手機銀行業務領域,確保金融機構在未來手機銀行產業鏈上的核心地位,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此次《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頒布能有效地減少金融風險。一般來說,銀行業移動支付業務的風險既包括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風險,也包括了技術風險和由第三方支付平臺產生的設備系統風險以及由于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系統缺陷引起的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從政策法規角度有效地規避了這些金融風險。
最后,此次《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頒布將增強金融機構在手機銀行業務上的整體實力,協調銀行間的業務分工。而移動運營商在產業鏈中的談判能力會有一定程度的削弱,第三方支付平臺運營商則會因此出現兩極分化,部分依托銀行和移動運營商雙重背景的廠商將會通過廣]檻效應得到更大的發展,而其他實力較弱的企業將會被淘汰出局。
然而,我們不得不指出,目前旨在針對非金融機構性質的支付服務商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活動進行規范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法規一直在推遲頒布,其核心焦點就是銀行業移動支付產業鏈的各環節主導權的爭奪。無論是銀行業還是移動運營商都將其視為未來的囊中之物,因此對于銀行業移動支付業務的未來產業鏈主導權志在必得。不過,這一切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 頒布之前,一切都尚不可知,還需產業鏈各環節靜觀其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