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0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SWIFT全稱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eial Telecommunication, 中文名是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為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20 世紀70年代初期,歐洲和北美的一些大銀行開始對通用的國際金融電文交換處理程序進行可行性研究。研究結果表明,應該建立一個國際化的金融處理系統,該系統要能正確、安全、低成本和快速地傳遞標準的國際資金調撥信息。于是,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的一些大銀行于1973年5月正式成立SWIFT組織,負責設計、建立和管理SWIFT國際網絡,以便在該組織成員間進行國際金融信息的傳輸。1977年夏,環球同業金融電信網絡(SWIFT 網絡)系統的各項建設和開發工作完成并正式投人運營。
SWIFT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年份及重大事件如下:
1970年,由7家歐洲銀行提出建設共用國際金融通信網絡系統的構想,銀行界的反應強烈。
1971年,60家銀行合作進行被稱做“信息交換”的研究,試圖估計該系統的可行性、功能及成本。
1973年,SWIFT 誕生。在布魯塞爾市中心, 40平方米的辦公空間,一群人聚在一起,抱著雄心壯志。在15個國家的239家銀行支持下,SWIFT 成立。
1976年,建成了實時不間斷的運行中心,即第一個0C (operaing center)誕生,對于即時交易影響深遠。SWIFT 擁有額外的設備可以備份系統,以便保證系統的高效。SWIFT此時已經擁有了來自17個國家的515個成員。
1977年,SWIFT繼續成長,SWIFT系統正式投人使用。由當年的比利時王子發出了第一份SWIFT電報,先期有比利時、法國和英國等22個國家的30多家銀行使用。隨后,該年度的網絡正式用戶增至518家。
1980年,亞洲國家和地區第一次連接,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加入運營。
1982年,SWIFT 運行穩定,實現第一次盈利。與寶來公司簽訂SWIFT2工程合同及ST200合同,SWIFT二期工程開始建設。
1995年,進入新時代。SWIFT 開設了法蘭克福辦公室,更加接近德國客戶。新的亞太會議顯示了SWIFT向亞太地區擴張的需求,并在北京舉行了會議。1995 年,SWIFT 在北京電報大樓和上海長話大樓設立了SWIFT訪問點SAP (SWIFT access point),它們分別與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的SWIFT區域處理中心主節點連接,為用戶提供自動路由選擇。為更好地為亞太地區用戶服務,SWIFT 于1994年在中國香港設立了除美國和荷蘭之外的第三個支持中心。這樣,中國用戶就可得到SWIFT支持中心講中文的員工的技術服務。
2005年,SWIFT 支持工業轉型,TARGET 2選擇加入SWIFT。2005 年底,全球已有204個國家和地區的7863個金融機構連接使用SWIFT,年處理電報量25.18億份。
一、SWIFT的監督結構
十國集團(C10)的中央銀行作出了對SWIFT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定安排,比利時的國家銀行(NBB)在SWIFT的監管中起主導作用, C10的中央銀行從旁進行協助。監管目的是保證系統的安全性和操作的可靠性,包括良好的系統結構、處理能力、風險管理與控制方式。NBB負責SWIFT的日常監管,支付清算委員會(CPSS) 對檢查的結果給出指示或建議,提示監管應注意的問題。
二、SWIFT管理結構
SWIFT以25名董事長領導下的執行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監督由CEO領導的執行部門的工作,董事會包括六個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負責會計、財務報告與財務管理等;償付委員會,評估公司績效,負責董事會成員和其他主要主管的薪酬管理,雇員薪酬管理,津貼計劃;兩個商務委員會,分別負責銀行與支付以及證券;兩個技術委員會,分別負責標準與技術以及產品。
三、SWIFT會員分類
SWIFT的會員分為持股者和非持股者。
持股者會員( shareholder member) 包括銀行、符合資格的證券經銷商( eligibleseeurities broker-dealers) 以及符合規定的投資管理機構( investment managementinstitutions),它們都可以持有SWIFT SCRL的股份。會員擁有董事選舉權,當股份達到一定份額后,有董事的被選舉權。
非持股者會員( non-shareholders member)主要分為非參股會員、附屬會員及參與者三類。
①非參股會員是那些符合成為參股人資格但是并未選擇或不愿選擇成為參股人的機構。
②附屬會員是指持股者會員對該機構組織擁有50%的直接控制權或100%的間接控制權。此外,該機構組織還需滿足附屬會員條例中第8款第一節的要求,即必須和會員所參與的業務相同,但必須完全由參股人控制管理。
③參與者是主要來自于證券業的各個機構,如證券經紀人和經銷商,投資經理,基金管理者,貨幣市場經紀人等。他們只能獲得與其業務相關的一系列特定服務,并且需滿足股東大會中為其設定的標準。參與者不能持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參與者的類型不同,能夠享有的SWIFT服務與產品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