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 來源:商戶收銀技術 作者:四川銀聯清算協會
一、什么是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業務資格的支付機構與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收單業務最早起源于美國,1949年的某個中午,紐約曼哈頓的一個餐館里,麥克納馬拉先生再次因為忘帶錢包而陷入尷尬,于是他萌生了一個新的創意。
1950年,“ 大萊俱樂部”創立(即大萊信用卡公司前身)。大萊俱樂部首先說服了一批餐館、賓館等商戶加入,以此為基礎在就餐者、住宿者人群中發展會員,為會員提供能夠證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會員憑卡片可以記賬消費。商戶受理這些卡片交易后,定期把單據交與大萊,大萊扣除相應的手續費后將資金支付給商戶,這就是早期的“收單業務”.其中的“單”就是客戶簽字的賬單,在當時實際就是“賒賬單”,而現在則指交易時的簽購單,俗稱“POS小票”.
收單業務產生并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而龐大的產業鏈,包括商戶開發簽約、終端設備布放及維護、交易信息轉接、交易信息清分處理、資金清算劃撥、商戶管理等各業務環節的專業化獨立組織和資源支持商,收單業務高度技術化,時效性和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
二、我國銀行卡收單業務發展狀況
(一)收單業務發展的三個階段
1985年,我國發行了第一張信用卡,標志著我國銀行卡收單業務初具雛形。
銀行卡收單發展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5年至2003年。在這個階段,每個銀行在發行銀行卡的同時,都獨立發展收單業務,拓展自己的特約商戶,實行的是一行一網的發展模式,持卡人可以在發卡銀行所屬的商戶處刷卡消費,因此這個階段也被稱為分別收單時期。
第二階段是2003年至2008年。在這個階段,我國成立了中國銀聯,實施了“金卡工程”.銀行卡基本實現全國聯網通用,2003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對外宣布全國銀行卡聯網目標全面實現,銀行卡產業進入飛速發展階段。
第三階段是2008年至今。這個階段,也被稱為共同收單時期,國內多數發卡機構以及中國銀聯等與銀行卡產業有關的清算服務機構形成了人民幣收單業務行業自律規范。這個階段最大的特點是非銀行收單機構進入市場,開始參與銀行卡收單業務,并且市場份額逐年增長。
由于初期對非銀行收單機構(下面簡稱非金融支付機構)的監管相對滯后,201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該辦法向非金融支付機構核發支付業務許可證,它標志著我國銀行卡收單業務走向成熟、有序的發展階段。截至2017年年底,國內支付牌照總量為218張,其中銀行卡收單牌照61張。
(二)銀行卡受理環境日益完善
隨著受理成本的降低和市場推廣力度的加強,受理商戶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受理環境不斷完善。據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季度,銀行卡跨行支付系統聯網特約商戶達2 671.26 萬戶,POS 終端達3 219. 28萬臺,ATM終端達111.53萬臺。
受成本低廉、客戶需求等多種因素驅動,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加緊在聚合支付業務方面布局。多數銀行、收單機構通過自身技術研發或與聚合技術服務商合作,開展了聚合支付業務。聚合支付業務從形式上看主要有兩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為商戶布放智能POS,即融合了掃碼、刷卡、云閃付、指紋支付、聲波支付等支付方式中的兩種以上的POS機、PAD或其他智能終端;第二種形式為條碼臺牌,即通過在特約商戶收銀臺或餐桌等位置張貼、布放二維碼,支持微信、支付寶、銀行等不同機構的客戶通過掃二維碼完成支付。
從業務實質來看,聚合支付業務是收單機構依托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或清算組織,借助以上各方的支付通道與清結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術與服務集成能力,將一個以上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或清算組織的支付服務整合到一起,為商戶提供“支付通道整合服務”“集合對賬服務”“ 差錯處理服務”“技術對接服務”“會員賬戶服務”“運行維護服務”“終端提供與維護”等服務,減少商戶接入、維護支付結算服務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戶支付結算系統運行效率,獲取增值收益。
(三)收單業務整體規模穩步增長
隨著受理環境的不斷完善以及線上線下收單業務一 體化的發展,銀行卡收單業務量保持高速發展態勢,收單交易金額、機構集中度有所提升。
部分商業銀行在經營收單業務方面出現收入僅能覆蓋成本的情況,主要是由于在收入核算方面未計入商戶給本行帶來的其他收益,或者是由于從事收單的卡中心等部門專營收單業務,存款類收益等不計入其收入范疇;
其次是部分商業銀行由于同時從事發卡和收單業務,在商戶營銷過程中采取成本定價或信用卡本代本業務封頂等低費率策略提升商戶規模,從而導致收單側收益較低;
第三是缺乏面向商戶的個性化、多樣化的創新產品和增值服務,總體收入受收單服務費剛性制約;第四是由于條碼支付和支付機構的分流作用,部分銀行線下收單業務量出現了停滯甚至負增長。
非銀行支付機構則主要依靠收單手續費收益和硬件銷售收入作為盈利模式,雖然利潤率較價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機構開展了POS貸、保理等業務,在為商戶提供增值服務的同時,還可獲得收單手續費之外的額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