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8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支票的安全知識
1.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1)支票適用于單位和個人中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地區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
(2)支票一律記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地區可以背書轉讓。
(3)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
(4)支票提示付款期為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5)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而被涂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銀行預留印鑒之證明。
(6)簽發人必須在銀行賬戶余額內按照規定向收款人簽發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對屢次簽發不合格支票的,銀行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簽發支票的權利。
(7)收款人應當受理的轉賬支票連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他行支票銀行通過“票據交換"受托后入賬。
(8)收款人憑現金支票支取現金,須在支票背面背書,持票到簽發人的開戶銀行支取現金,并按照銀行的需要交驗證件。
(9)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通知。
(10)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范。
2.支票的驗審
收銀員在接受付款人交來的支票時,應注意審核以下內容:
(1)支票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是否確為本收款人。
(2)支票簽發人及開戶銀行的屬地是否在本結算區內。
(3)支票簽發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內。
(4)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
(5)背書轉讓的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有無“不準轉讓”字樣。
(6)支票是否按規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或用支票打印機打印。
(7)支票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大小寫金額、用途等有無更改。
(8)有密碼的支票是否填寫了密碼。
(9)簽發人蓋章是否齊全、清楚。
除上述不許審驗的內容外,收款人對持票購物者還應檢查身份證、登錄身份證號碼,并問清其聯系電話,待貨款到達本單位賬戶后再進行發貨,以免給企業造成損失。
二、發票的安全知識
1.收銀員領用的發票由本人保管及核銷,不得由他人代領和代核銷。
核銷時作廢的頁號要填入發票封面背后的發票檢查記錄欄內。
2.填制發票金額要憑顧客購物小票的消費金額填寫,收銀員在發票的有關項目中要簽名。
3.核銷發票時發現發票不連號的,經手人除要附貼上書面說明外,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4.丟失發票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財務部,丟失發票應該在報刊等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其費用要由經手人負責。
5.單位和個人應該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有關國家稅務機關報告使用情況。
6.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繳銷手續。
7.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或電視等公開媒體公告聲明作廢,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8.開具發票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保存5年。保存期滿后,經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