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5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美國、歐盟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發展互聯網金融的歷史比我們早,在互聯網金融的各種模式上幾乎都有實踐經驗,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PAYPAL,最早的網貸平臺Zopa和最大的平臺LendingClub,眾籌平臺Kickstarter等,都已經發展多年,政府對其監管也擁有相對更多的經驗。這些經驗可以為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提供借鑒。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從需遵守的監管法規來說,美國雖無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新立法,但現有監管法規已較健全。到底使用哪些規則,則需要根據不同業態、機構在從事業務中實際上所扮演角色的不同來權衡。以第三方支付公司為例,其涉及的法規就包含業務的幾乎所有領域。
第一,注冊。美國絕大部分州都有《貨幣服務法案》(Money ServicesActs),其主要是用來規范非存款性的貨幣服務機構(Non一Depository MoneyServices Providers)的。根據該法律,第三方支付歸各州監管,且絕大部分州都要求先取得牌照(Btain a License)才能開展業務。否則,可能會被叫停。
第二,電子轉賬規則。此類規則主要由《電子轉賬法案》( Electronic FundTransfer Act , EFTA)和《監管指令E》( Regulation E)組成,主要在需從消費者賬戶(貸記卡或信用卡)進行支付時適用,此類規則要求事前明確揭示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爭議解決機制等。
第三,消費信用規則。此類規則主要由《誠實借貸法案》<TruthinLendingAct,' TILA)和《監管指令Z》( Regulation Z)組成,主要覆蓋消費者信用支付類的業務。此類法規要求債權人明確揭示信貸成本、爭議解決機制等。
第四,賬單信息規則。此規則主要由《誠實賬單規則》(Truth-in-Billing)形成,其覆蓋無線運營商(WirelessCarriers),要求其提供準確、清晰、詳盡的計費賬單。因為瀏覽網頁、下載圖片和鈴聲、網上游戲等往往會借助話費渠道來扣除費用,這要求在賬單中能夠清楚列示。
第五,公平貿易規則。此類規則分別由《反不公平、欺詐和濫用法案》(對金融機構)和《公平貿易法案》(對非金融機構)組成.適用于所有的第三方支付行為。.
第六,消費者隱私保護。該規則主要由《格萊姆一利奇一比利法案》(Gramm- Leach- Bliley Act,GLBA)的隱私和數據安全條款所形成,覆蓋對象為金融機構。該法案要求,金融機構在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和每年都應揭示對消費者的隱私保護規則,并允許消費者根據不同信息類型自主選擇私人信息的分享范圍;同時,該法案還對涉及消費者的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確指引和要求。
第七,存款保險規則。該規則由《聯邦存款保險法案》<FederalDepositIn-surance)(適用于商業銀行)和《全國信貸聯盟份額保險法案》(NCUA Share In-surance)(適用于信貸聯盟)所確立,其所覆蓋的對象為商業銀行一定限額以內的“存款"(Deposits)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與全國信貸聯盟監理署(NC-UA)共同認定的“份額賬戶"(Accounts)。關于存款保險法規的適用,從主體角度來說,取決于互聯網金融機構是否被認定為存款性金融機構;從賬戶角度來說,則取決于資金是否存人了被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認可的“賬戶”。
第八,反洗錢。自1970年通過《銀行保密法案》對金融機構的客戶保密義務進行限制以來,其先后頒布過八部反洗錢法案,而2001年的《美國愛國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更 是成為了最新的集反洗錢之大成的百科全書。
在美國的監管法規中,甚至連最近的比特幣,也有相關法規進行規范管理。
2013年3月19日,美國財政部下屬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發布《關于個人申請管理、交換和使用虛擬貨幣的規定》,將比特幣(Bitcoin)等虛擬貨幣納人反洗錢監管范圍。作為獲得和轉移虛擬貨幣的管理者和交易員,或者是作為轉移虛擬貨幣的買人者和賣出者,都在FinCEN監管之內。對于金額超過1萬美元的交易,都必須記賬,并向主管部門匯報。
歐盟要求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是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必須取得與銀行機構有關的營業執照(完全銀行業執照、有限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機構執照)才能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這也從法律上確定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即金融類企業。歐盟對網絡信貸相關的立法主要是消費者信貸、不公平商業操作和條件等指引性文件,這些指引對信貸合同締約前交易雙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預見稅費在內的信貸成本)及各方義務進行了規定。英國對網絡信貸的監管較為寬松,除《消費者信貸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約束。在業務準入方面,英國設立網貸公司需要提出申請并獲得信貸牌照,但無最低資本金規模方面的“門檻”限制。法律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借貸雙方借貸過程中需要標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對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以及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人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細規定。但這些規定多著眼于合規性管理,主要是對借方與貸方之間信貸行為的規范,對借貸平臺提供者的規范與約束相對較少。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到,雖然美國、歐盟并沒有轟轟烈烈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立新規,但得益于習慣法的傳統,其實早已將業態紛呈的各類互聯網金融置于能夠適用的監管規則之下。
二、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
美國在發展互聯網金融過程中,始終把消費者保護放在首要位置。在前文述及的美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八大方面的監管要求中,其中有六大方面都是直接指向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即便監管者關于PayPal是屬于“銀行”還是“支付機構”的爭議,其本質上也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疇。而一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根本出發點,首先是充分、有效、動態的信息披露,使得消費者能夠有進行選擇的信息基礎。在對眾籌融資平臺的監管中,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樣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JOBS法案對籌資者和提供服務的融資平臺提出了相應要求,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對于籌資者,法案明確了四點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備案,并向投資人及中介機構披露規定的信息;不允許采用做廣告來促進發行;對籌資者如何補償促銷者作出限制;籌資者必須向SEC和投資者提交關于企業運行和財務情況的年度報告。同時法案從業務準入、行業自律、資金轉移、風險揭示、預防詐騙、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對融資平臺進行約束。其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不涉及外包的非金融類機構造成的消費者數據泄露,會被聯邦通訊委員會作為不公平貿易行為進行處罰。但是,如果第三方機構是作為金融機構的外包機構,那么,對其數據安全性要求將適用于對金融機構的數據安全要求規則《格萊姆一利奇一比利法案》。為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加強數據的安全性管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機制,自2005 年開始到2007年,美國已有34個州頒布了法律,要求這些機構定期公開披露數據泄露情況。
歐盟雖無出臺專門法典約束.但也通過細化監管要求來維護消費權益。具體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只有注冊的信貸提供者才有權通過網絡發布信貸廣告;對通過網絡發布的信貸廣告有額外的披露要求;對網絡信貸規定了比其他信貸形式更嚴格的披露要求;消費者在簽訂信貸合同前應有充分時間考慮合同信息及相關的解釋說明,可以帶走這些信息資料并與其他產品進行比較;規定了借款人在14天內享有無需說明理由的撤銷權。
三、注重市場準入與信息對稱
美國互聯網金融有嚴格的市場準入門檻,需要提供注冊資金,還需要去州政府注冊和審批。美國也有一個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體系,金融產品都有全面、真實、無偏差的信息披露及風險提示。在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互聯網信貸平臺注冊成為證券經紀商,認定互聯網信貸平臺出售的憑證屬于證券。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阻止了其他的潛在市場參與者,如網貸平臺Lending Club注冊成本高達400萬美元,英國貸款規模最大的網貸平臺Zopa 因此放棄進入美國市場。SEC重點關注網貸平臺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現資金風險,只要投資者能夠證明在發行說明書中的關鍵信息有遺漏或錯誤,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償損失。除了在SEC登記之外,網貸平臺還需要在相應的州證券監管部門登記,州證券登記部門的要求與SEC類似,但有些州對投資者增加一些個人財務相關標準,包括最低收人,證券投資占資產的比重上限等。
美國成熟的個人和企業信用體系能提高違約成本,降低違約概率。美國、英國利用三家市場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體系,可提供準確的信用記錄,實現機構與客戶間對稱、雙向的信息獲取,如美國P2P 平臺Lending Club與多家銀行實現征信數據共享,將客戶信用等級與系統中的信用評分掛鉤。德國、法國則發揮政府主導征信體系的權威性和完備性.大大減小了市場的違約風險。
四、按業務實質實行多方協調監管
從監管體系來說,美國可能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行使監管權限的機構眾多。
美國的金融監管,被歸于功能監管( Functional Regulation)。 它針對不同金融功能(如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分別設立監管機構,并負責該金融功能領域的機構的所有方面的監管。僅銀行業監管就被分割成幾個機構:貨幣監理署、全國信用合作社協會(National Credit Union Association)和美聯儲。 如果不屬于金融機構,主要由聯邦通訊委員會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監管;如果屬于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因美國聯邦和州的雙層金融監管體系的存在,屬于聯邦管轄的,則消費者金融保護局(2010年之后依據多德一弗蘭克法案之后成立的機構)、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貨幣監理署、美國證監管等都可能對其從不同角度施加管轄權;屬于州政府管轄的,則在美國絕大多數州,其運作都需提前取得許可,并按牌照規定范圍經營。各機構之間進行監管協調。如:美國采用州和聯邦分管的監管體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但其明確規定各州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在不違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礎之上,對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相關事項作出切合本州實際的規定。英國在政府管理之外,還通過行業自律引領信貸管理行業發展。英國的網絡信貸在規模和成長速度上不如美國,但是行業自律性比較強,于2011年8月5日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英國P2P金融協會),協會包括英國最主要的3家網貸公司,于2012年6月正式出臺了“P2P融資平臺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資協會成員應滿足的九條基本原則,在整個行業的規范發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從監管者的角度,堅持“相信市場但不盲從”的理念。這樣才能既有效控制風險,又能保持互聯網金融的持續健康發展。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機制能夠對抑制風險能夠起到-定作用。比如,消費者的選擇會淘汰在信息安全上不穩健的機構;新產品、新業態的出現會不斷迫使現有機構不斷改善和更新產品和服務。但是,市場機構能夠“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需要監管者更好地發揮了作用。比如,美國為了要讓市場能夠有效懲戒安全機制不到位的主體,除采取監管處罰外,作為日常的例行要求,美國許多州政府已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定期披露安全情況報告。
西方在監管上,多從“業務實質”而非“稱謂”進行監管,是典型的功能監管。
在美國,如果是金融類機構,則歸屬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監管;如果是非金融類機構,則歸屬聯邦貿易委員會監管。雖然PayPal一直宣稱自己只是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是銀行,但美國紐約州卻從PayPal所從事業務的本質人手,要求其要么遵照對“銀行”的監管要求,要么改變業務模式退回到真正的“支付機構”。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人金融類企業監管,對第三支付機構給出明確的界定,在其沉淀資金管理層面,歐盟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均需在中央銀行設立一個專門的賬戶,沉淀資金必須存放這一賬戶之中,這些資金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其挪作他用。因此,歐盟也認定PayPal為“銀行”,歐盟對PayPal的監管同樣實施嚴格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