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來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金融業的發展并未像監管部門最初設想的那樣,嚴格遵循分業經營的思路。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曾表示,在分業監管的環境下,保險與證券、銀行的業務銷售猶如“帶著鐐銬在跳舞”,為了促成“客戶資源共享”,平安、光大等企業開始嘗試通過集團控股的方式進行混業經營。如平安集團旗下保險、銀行、證券、信托公司一應俱全。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也不斷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如銀行系的保險公司、證券、信托、基金等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了。
金融混業經營潮流的勢不可擋,在一些具體的金融產品和業務上,跨行業、跨市場的特點也越發突出。比如公眾熟知的銀保產品,就涉及銀監會、保監會兩個監管部門;再如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就涉及銀監會和央行的監管協調問題。隨著跨市場、跨行業產品的增多,為了避免分業監管體制帶來的監管缺位和多重監管問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監管顯得越發重要。
其實,為了克服分業監管的弊端,在確立分業監管之后,2000年,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就得以確立,央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季度碰頭討論。2003 年4月底銀監會成立之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央行一方換成了銀監會。2003 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方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協調機制。不過三方之間的聯席會議只召開了兩次隨即終止。2008 年金融危機爆發,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考慮,同年8月14日,國務院下發一份通知要求,央行會同“三會”共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重新啟動。
監管協調機制下需要牽頭人,牽頭人必須得有權威,否則機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權威還不能超越法律賦予它的職權。2008年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二次啟動時,央行并沒有獲得話語權,只是“會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格局帶來的弊端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2013年8月,國務院再次發文批復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此次批復突出了央行的牽頭地位,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這是該制度的第三度重啟。監管機構就跨市場的金融產品通過聯合發文、聯合檢查等形式進行規范也是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體現。如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和銀監會就多次聯合發文。
即便有了當前的監管協調機制,但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的更多的是監管競爭的問題,每個監管部門都想借助混業經營的趨勢,為自己監管的機構爭利益,借此擴大自己的監管地盤。例如,依照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不能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但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銀行既可以規避銀監會對信貸規模、存貸比等監管指標的限制,也可以規避法律對不能從事理財業務的限制。這就是一種監管套利的體現。很多理財產品本質上是投資基金,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都歸證監會監管。
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以機構監管為基本指導思想設計的,銀行的理財產品業務也就歸銀監會管理,這就相當于銀監會自行擴大了自己的監管范圍。監管競爭使得一旦部門之間對某些政策存在很大的利益糾葛,容易導致協調無效,這也是此前監管協調機制多次啟動.但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以至于無疾而終的重要原因。
監管協調機制只是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監管協調的過渡形式,缺乏強制力,權威性也容易打折扣。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監管協調機制只能是作為彌補分業監管體制不足的“權宜之計”。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服務層出不窮,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當下金融業發展的需求。未來肯定是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